虽是小本生意,也需要诚信为本,无论是奔驰还是飞机,也别管袜子还是上衣,这年代,都讲求货真价实,不造假、不掺假、不卖假。偶尔倒卖些冒牌假货,你觉得可以瞒天过海,但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最终无论你认同解释,都是两字——担责!
刘某某在山东省济南市某住宅小区附近经营一家面积100多平方米的小超市,他没想到,自己25块钱卖了两双袜子,最终居然赔偿了生产厂家6000元。
“浪莎”,是国内一线品牌,海石知产数据显示,商标“浪莎”的所有权人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浪莎”商标经该公司长期使用与宣传,“浪莎”品牌早已具备了广泛的知名度。
殊不知,2017年11月,浪莎针织有限公司就发现刘某某在山东济南市某住宅小区附近经营的小超市所售卖的“浪莎”牌丝袜系假冒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产品。
因此对刘某某的店铺销售“浪莎”牌丝袜的行为采取了证据保全公证措施,并进行诉讼,称刘某某销售商标侵权产品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浪莎针织有限公司的商标权益和商誉。在这样的情况下,刘某某还辩称,在没有通过执法部门的现场封存和本人签字的情况下,不认同这些东西是从其经营的超市购买的。
那么真相到底是怎样的?据悉实际上在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后,公证员随即陪同申请人所授权委托的代理人抵达济南刘某某的超市内,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在这一家超市内花25元购买了两双外包装印着“浪莎”字样的同款袜子,并当场获得小票一张。
公证人员对购买现场及现场获得的物品进行拍照,并将当中一双袜子及小票装进封袋,封签后交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收执。浪莎公司出具的鉴别证明材料记述标明,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在济南某超市购买的标注“浪莎”商标的产品外包装印刷记述,未见产品正品痕迹,产品品质与正品存在很大差别,防伪标识与公司所确定的防伪标识不一样,不属于公司及授权单位生产、销售的产品,确定为假冒“浪莎”注册商标的产品。
“25元卖两双袜子被判赔六千元”,是一堂普法教育课。所谓的商标权,也叫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所有人根据法律法规对其具有的注册商标或者非注册商标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或者说排他的独占权。
就本案而言,刘某某售卖的“浪莎”牌丝袜分明是假冒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产品,却诸般抵赖,经公证及庭审核查,可以认定刘某某销售的“浪莎”短袜与浪莎公司的浪莎短袜是同一类产品,其外包装也与浪莎公司产品的外包装类似,而且在其外包装上擅自使用了浪莎公司核准注册的“浪莎”商标,而这样的短袜并不是浪莎公司所生产。
刘某某的销售行为明显侵犯了浪莎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商业信誉,理所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浪莎公司要求刘某某立刻停止销售侵犯浪莎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也是满足法治精神的。
法院对于此事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刘某某立刻停止销售侵犯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赔偿浪莎针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总计6000元。
本案的判定,对刘某某及所有商家也是一次警示,在各自的经营活动中,必须讲诚信,守法纪,不可以耍“小聪明”。利益面前要“把持”住自己,不要做“偷鸡不成蚀把米”的蠢事,搞不好,“聪明反被聪明误”,到一定时候,可能就不是赔偿6000元这么简单了。